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天下优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402民初1238号之二
申请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丁官路77-79号。
法定代表人:龚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天下优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九莲南路南山公园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下优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天下优房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资产1500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50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天下优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