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91民初246号
申请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M。
法定代表人:万春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100000元的财产权益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申请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取得的坐落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安置房一期以南、赛城湖路以北、爱国路以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号:赣(2018)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48076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安置房一期以南、赛城湖路以北、爱国路以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号:赣(2018)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48076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欧阳中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