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飞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2民初3636号 原告:南昌飞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前卫路248弄146号1栋2单元301户西单元三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3497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柳山大道西侧供电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7WL9M82。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通港东路以西、赛城湖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8520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社团法人登记证:赣工法证字第1416020009号。 原告南昌飞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武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南昌飞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飞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对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飞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飞鸿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