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

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91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通港东路以西、赛城湖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81485206M。
法定代表人:万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壕塘新区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336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49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九江佳虹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73292.48元(其中执行费28844.4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