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执1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出版路32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唐克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杜柳居委会南国明珠1期1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梁瑞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月6月1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 涛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别华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陈国章
书记员 王 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