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103执2031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闽源隆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3民初69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闽源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货款本金197412.3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保全费1632元、执行费3026元)。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本院遂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嗣后,被执行人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案款212424.30元(含执行费302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依据。本案业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院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金仓路8号邮编:5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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