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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钢经销部、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6535号 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钢经销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烽火五金建材水暖市场A4栋11、13号。 经营者:***,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出版城路32号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钢经销部诉被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钢经销部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钢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00元由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钢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