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3民初13917号 原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汉街总部国际A座35楼3501-35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198号泛海城市广场1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吉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