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2204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吉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吉安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吉安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940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营销服务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C704672024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吉安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4940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67元,由申请人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