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5014号之一
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大道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929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州区赣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2元,减半收取计币171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086元,由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