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603执123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黑0603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庆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曲宪志
书记员  宋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