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5执异298号
原告山东宏瑞瀚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向原告山东宏瑞瀚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430元及违约金等。经权利人山东宏瑞瀚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山东宏瑞瀚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以被执行人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系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由,请求追加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其工商注册登记材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申请执行人请求将其法人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系隶属于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10年3月12日注册成立。
一、追加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宏瑞瀚通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9)鲁01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袭联祥
审 判 员 齐 栋
人民陪审员 滕秀芝
书 记 员 刘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