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03民初633号之一
原告:哈尔滨利达永信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黄河路188号信恒花园1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8754673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78790T。
负责人:***。
被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渥路6号普罗旺斯2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087879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哈尔滨利达永信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利达永信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预缴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原告未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利达永信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哈尔滨利达永信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缴诉讼费525元,退回哈尔滨利达永信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63元。
审判员 张 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