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4120号
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大道5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旸,袁州区赣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浩光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1111号江西科创孵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浩光房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经查,原、被告及涉案工程均江西省南昌市和宜春市,虽然协议打印文本模板载明在上海市杨浦区签署,发生纠纷可想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但双方实际签署地为江西省宜春市,本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虽然此协议选择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约定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