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5014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大道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929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申请人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赣0902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西宜春市水电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因本案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