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浙0683民初614号
原告:***,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尹家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30万元及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被告中标永康市第八批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县2016年度工程-第三标段西溪项目区。根据规定,被告应在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账号内预交工资支付保障局30万元。为此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该款项,此后被告一直没有返还给原告。现得知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政府部门将30万元款项返还给了被告,被告应当及时返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退还***保障金298500元,款定于2022年3月20日前付清。如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完毕,则需支付违约金4500元,***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