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等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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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2816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俊,浙江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67861972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华庭西路88号。
代表人:张科盼。
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25889193L,住所地: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尹家村135号。
法定代表人:尹浙军。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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