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758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灵,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尹家村**。
法定代表人:尹浙军。
被告:东阳市***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千祥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鹤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丹萍
人民陪审员 吴彩萍
人民陪审员 许向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