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758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钟,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佳灵,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甘霖镇尹家村**。

法定代表人:尹浙军。

被告:东阳市***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千祥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鹤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丹萍

人民陪审员  吴彩萍

人民陪审员  许向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晓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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