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7212号 原告:***,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1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裕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2022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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