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158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A座3093室。
法定代表人:马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楠,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北仓道(天津市华辰兴业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朱伟国,董事长。
天津市爱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广告)与天津德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图科技)、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电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351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三源电力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三源电力复议称:请求驳回爱博广告对三源电力的财产保全申请,并立即解除对三源电力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1.贵院已认定爱博广告与德图科技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因此该案不涉及实际施工人的问题,而三源电力与爱博广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该案与三源电力无关;2.三源电力未拖欠任何款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爱博广告明知该事实仍恶意保全,三源电力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爱博广告申请保全的财产包括三源电力的财产,并且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在爱博广告申请财产保全金额的范围内,采取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系为保障判决顺利执行的程序性措施,不涉及案件实体裁判内容,三源电力提出的复议理由,属实体裁判问题,应待案件审理后作出判断,与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无关。如爱博广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确给三源电力造成财产损失,三源电力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2020)津0116民初35158号财产保全裁定正确,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三源电力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宗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小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