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1657号
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与被告唐山华兴管业有限公司、田恒(唐山)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故其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玉田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
人民陪审员 刘全会
书 记 员 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