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恒(唐山)塑业集团有限公司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与田恒(唐山)塑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异17号
在本院执行***与田恒(唐山)塑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恒唐山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建安公司)对(2018)冀02执1151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8)冀02执1151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冻结的300万元的性质及该冻结行为是否合法。执行机构认定异议人丰润建安公司对被执行人田恒唐山公司享有应付工程款,冻结工程款300万元,系田恒唐山公司对丰润建安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根据执行机构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对丰润建安享有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但执行机构认定田恒唐山公司对丰润建安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无事实依据,应查明异议人丰润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恒唐山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期限等具体情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2018)冀02执1151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与田恒唐山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1月10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20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判令田恒唐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赤峰田恒塑业有限公司、通辽市田恒塑业有限公司、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玉田县渲桦纺织有限公司、蒲晓奕、张苗、张鹏、王瑞琪、闫慧云、袁宝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8年11月2日,执行机构作出(2018)冀02执1151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田恒唐山公司在丰润建安公司享有的工程款300万元。 另查明,执行机构于2018年12月3日的谈话笔录中记载,异议人丰润建安公司称“会在适当的时候和阶段给付***一定数额的劳务费,具体数额现在不确定”、“但被执行人田恒公司在我单位不享有应付工程款”。
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冀02执11515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贠卫东 审判员  蒋志勇 审判员  周 欣
书记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