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永平县联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漾濞县华盈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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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平县联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雷纯涛,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嘉宝,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明武,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幸,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永平县联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漾濞县华盈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中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平县联合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纯涛、杨嘉宝,上诉人漾濞县华盈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武、王文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中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