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20555号
原告: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370室。
法定代表人:高春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颖,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正通枫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东侧枫景湾家园1-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正通枫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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