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津0104执5060号
***、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瑞鑫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419-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8)津0104执5060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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