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立诚通信有限公司与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03民初5561号
原告:贵州立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关路猫冲民兵训练基地贵阳天誉城9-2-32-1。
法定代表人: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棋淞,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晓,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四路28号1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
被告:***,男,汉族,1953年8月28日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立诚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立诚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郑 好
人民陪审员 高 菁
人民陪审员 谢润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