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王敏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执字第00580号
申请执行人:吕树焕,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吕树焕与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0万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执行中,本院先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13.583415万元,在扣除执行费后,已将余款112.207615万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市南岸区房屋一套,先后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南岸区人民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查封,其中渝中区人民法院、南岸区人民法院分别有两次查封,上述房屋已由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本院查封属第六顺位,无剩余价款参予分配;2、被执行人**所有的一辆荣威牌轿车已被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另一辆卡宴牌轿车已被某小贷公司扣留不知去向;3、被执行人**持有的景洪基联建材有限公司50%的股权,已于2013年全部出质给自然人**,且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查封在前;本院属轮候,无处置权;其持有的孟联敏光橡胶有限公司30%的股权主要财产为橡胶林且全部在缅甸境内,该公司已停产数年处于歇业状态而无实际处置价值。经本院对上列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渝五中法民执字第5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