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敏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8执159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9840-1。
负责人***,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53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渝0108执1597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曾彦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