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敏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8执4205号
申请执行人告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8号金信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75309840-1。
负责人***,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四路28号16-4,组织机构代码709353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根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敏光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42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
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彦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