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7693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万达集团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6694133K。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被告: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尚景园2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949T7W。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经理。
被告:天津岭尚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广林园5-3-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5PP7Y9C。
法定代表人:宗志强,经理。
原告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岭尚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艳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