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17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万达集团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尚景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岭尚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广林园5-3-202
法定代表人:宗志强,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岭尚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7693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5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