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108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万达集团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微山南路西侧尚景园2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岭尚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广林园5-3-202。
法定代表人:宗志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源万邦(天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岭尚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恒安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769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