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50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汇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汇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中汇华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