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7288号 原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2号楼-1至4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1499141.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 原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