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亨通钻井队

某某、某某与某某、遵化市亨通钻井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81民初3133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原告:牛久召,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住所地遵化市。
经营者:***,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久召诉被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冀0281民初3133号之一保全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及经营者***价值8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冻结期限将届满为由,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及其经营者***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续冻,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张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