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亨通钻井队

某某、遵化市亨通钻井队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2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组织机构代码:L0860977-X。
经营者:***,男,1961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镇峪口村,身份证号:×××6。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久召,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遵化市亨通钻井队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亨通钻井队经营者***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系个人合伙关系。2015年1月29日,被告亨通钻井队向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递送《投标文件》,对遵化市兴旺寨乡打井工程所涉6眼井进行投标,该文件中有***身份证、亨通钻井队营业执照、河北省水利厅颁发的河北省水利钻井等级证书及副本、钻井安全施工证、组织杨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中国人民银行遵化支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均加盖亨通钻井队印章。2015年2月5日,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作为招标人由招标代理机构遵化建业招标有限公司向亨通钻井队发送《中标通知书》,亨通钻井队以330万元中标。2015年5月18日,被告亨通钻井队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亨通钻井队全权负责遵化市兴旺寨乡打井事宜,授权期限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打井工程结束、工程款结算清后自行免除,加盖亨通钻井队印章。被告对上述材料均不认可,称加盖的印章不是被告亨通钻井队所使用的印章,申请鉴定。2015年2月27日,***与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签订钻井供水工程合同书,由被告亨通钻井队承包钻井6眼,工程地点分别为兴旺寨乡石头营村4眼、***1眼、西三里乡**山场内1眼。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代理人***经***、**、**三人介绍,将被告承包的打井工程中的石头营村3眼、***1眼、西三里**山场内1眼共计5眼井发包给二原告的井队,口头约定进尺费每米450元,深度约400米,由于施工井们离变压器较远,每眼井补8000元。上述内容有**、**、王某、***、***出具的证明及**、**、***出庭作证所证实。经施工,二原告井队共计为被告完成打井工程2021.5米,其中***白草洼打井419米于2016年1月2日完工,石头营三队龙王庙打井401米于2016年2月4日完工,石头营二队西沟打井396米于2015年12月28日完工,石头营村三队西沟打井405.5米于2016年4月24日完工,石头营村**山场打井400米于2016年4月28日完工。***出庭作证称***和***一起到她家商量用她家的电抽水用于打井,现在欠其电费和其他费用共2.5万元。严志方出庭作证称曾受雇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在石头营村**山场打井,现在还其欠工资2万多元。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称证人承包的山场在石头营村三队龙角寺,原先也叫龙王庙,***在证人承包的山场内打井,之前***找证人协商的,找一块地把树放掉用于打井,一共给证人补偿4.1万元,现在还差1.1万元。打井应该是400米左右,用电是铁路上的变压器。现***因病去世。关于工程款的给付,亨通钻井队向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3张(金额共计1900000元)、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金额400000元),其中***支领80万元、***支领110万元、牛久召支领20万元、打入亨通钻井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遵化支行账户20万元。原告另主张转账收到29822元。2017年5月12日,**出具竣工验收单,证实***给**山场打井400米,于2016年4月28日完工并交付使用。遵化市兴旺寨乡***村民委员会出具竣工验收单,证实***在***白草洼打岩石井1眼,井深419米。石头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竣工验收单,证实***在石头营村二队西沟打进1眼,井深396米;在石头营村三队西沟打井1眼,井深405.5米;在石头营三队龙王庙打井1眼,井深401米。被告否认曾开具发票,对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于2017年12月1日到遵化市国税局调查,证实确为亨通钻井队领取并开具,已在网上进行抄报税。被告提交了一份2017年10月18日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工会*主席和财政所长的谈话录音,欲证明工程不是***干的,打井前期***为了配合遵化市人民政府工作,是***先投入,但因为资金不到位、老百姓索要补偿、电力不通,一直未开工。后来由乡政府负责打井施工及招标工作,在招标之前乡政府与***协商工程款,***对乡政府说330万元不同意,***个人要干这个工程,所以就将工程承包给***了。原告对录音中*主席和财政所长所说的内容认可,但称不能证实原告的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于涉案工程的由来,本院从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调取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遵化市兴旺寨乡打井工程合同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支款相关票据,《投标文件》中显示有***身份及亨通钻井队相关证照信息,亨通钻井队收到过遵化市兴旺乡人民政府20万元工程款,亨通钻井队出具了代开、自开发票,被告称上述材料上加盖的亨通钻井队印章均系伪造,也未开具过发票,申请对印章真伪鉴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应认定被告亨通钻井队承包了合同中所称的6眼井工程。原告对自己主张的打井事实申请了**、***、**、***、严志方、王某出庭作证,提供了水井使用方的的竣工验收单,能够证实其主张;对于工程款数额,亨通钻井队在《投标文件》中报价钻探工程费(进尺费)6眼井为2529954元,结合证人证言,原告主张其施工的5眼井工程款为949675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扣除已付工程款229822元,再应给付71985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打井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亨通钻井队的抗辩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应自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原告完成最后1眼井是2016年4月28日,被告应在此时支付打井工程款,原告要求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亨通钻井队系***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与***系夫妻关系,应对***所负债务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遂判决:限被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经营者***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牛久召打井工程款719853元,并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99元及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经营者***及**连带负担。
判后,**、遵化市亨通钻井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遵化市兴旺寨乡打井工程合同书上”遵化市亨通钻井队”的印章应司法鉴定。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上诉人遵化市亨通钻井队与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签订《遵化市兴旺寨乡打井工程合同书》错误。2015年2月***伪造上诉人印章,制作了投标文件,并与遵化市兴旺寨乡政府串通签订了《遵化市兴旺寨乡打井工程合同》,上诉人不知情,签订合同合,***多次找到上诉人,要求借用上诉人的银行帐号,并于2015年5月18日伪造了法人授权委托书。有录音证据证实,兴旺寨乡政府工会主席***系该项目签订合同的负责人,其明确表示是***同意与乡政府签订合同。3、***与兴旺寨政府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上诉人对乡政府确定的价款明确表示拒绝,***使用伪造的印章以上诉人的名义与之签订合同,损害了上诉人利益,应为无效。4、一审判决认定进尺费每米450元错误。证人证言不应被采信。5、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完成打井工程2021.5米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竣工验收单没有建设单位签章确认,也没有施工单位签单确认,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对于被上诉人的工程量,应由遵化市兴旺寨乡政府和上诉人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牛久召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到遵化市兴旺寨乡人民政府调取了投标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遵化市兴旺寨乡打井工程合同书,上述材料应为真实有效的文件,且在法人授权委托书上除加盖遵化市亨通钻井队的公章外还有***的签字,上诉人认可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故上诉人要求鉴定印章及主张***与兴旺寨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进尺费每米450元,有**、**、王某、***、***出具的证明及**、**、***出庭作证予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完成打井工程2021.5米,有**、遵化市兴旺寨乡***村委会、石头营村委会出具的竣工验收单及监理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6元,由上诉人**、遵化市亨通钻井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贺莉
审判员沈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边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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