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5210号
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旺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万元或股权(价值460万元)。申请人提供银行存款46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46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万元或股权(价值4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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