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4执终64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01**民初1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537249.81元。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9个,银行账户均被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市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39个,银行账户均被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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