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10508号
申请人: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筐儿港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雄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经济开发区福旺道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55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55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