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津0114执保817号
申请人: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津城久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050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553.4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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