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卓诚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信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3566号
原告:淄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外商工业园规划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生,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道经济区福旺道**。
法定代表人:胡建新,经理。
被告:天津市信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海河东路与八经路交口以东海河东路**207-208。
法定代表人:宋蓓蒂,经理。
原告淄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信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淄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淄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9元(已减半收取),由淄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元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