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521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福旺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苑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已经审结,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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