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18)津0114执保406号
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做出(2018)津0114民初52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天津市武清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江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万元或股权(价值46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何中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