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石地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323民初1909号
原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满族,江苏省连云港时空智能信息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
被告: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花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办公地: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区W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U(3-1)。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翊霖,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黄石地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挹江南路顺佳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F3R。
法定代表人:董超群,经理。
被告:北京亿力三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城区德胜门外大街**楼******代码:×××75B。
法定代表人:苏科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普迅公司)、黄石地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公司)、被告北京亿力三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力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以被告北京亿力公司已付清其应付的工程款101536元为由,申请撤回对北京亿力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予撤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津普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翊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普迅公司给付工程项目款295575元,并自2018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黄石公司对以上给付项目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原告应被告天津普迅公司的邀请参与了该公司中标的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2016年营配贯通地理信息采录工程项目的信息采录工作,原告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完成了全部信息采录工作任务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离开工作现场,项目于2018年4月23日完成正式验收工作。经原告与天津普迅公司结算,天津普迅公司应支付我工程项目款397111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天津普迅公司支付该工程项目款,普迅公司总监汤志明却通知我,为了走账需要,要我挂靠被告黄石公司和北京亿力公司向我付款,并将挂靠合同模版发给我,我按照普迅公司要求,于2017年5月17日和2018年11月22日与被告黄石公司和北京亿力公司签订十堰竹山营配贯通采录项目挂靠合同各一份,约定从黄石公司向我走账付款295575元,从北京亿力公司向我走账付款101536元。诉讼中,被告北京亿力公司走账付款的101536元已经向我付清,尚欠通过黄石公司走账付款295575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告天津普迅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中标的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2016年营配贯通地理信息采录工程项目不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是技术服务工程项目,主要工作是采集收集数据。项目发包人是国家电网湖北供电公司,我公司的相对人是黄石公司及北京亿力公司,我们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正式的合同,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我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我们公司与原告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我们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我公司已向被告黄石公司和北京亿力公司付清了项目款,于2016年10月13日支付黄石20万,2017年9月14日支付黄石49675元,2018年5月25日支付了黄石466950元(承兑票),合计支付716625元,总价款是778250元,还有不到10%的质保金没付。我公司已支付给北京亿力公司433000元,已全部付清。北京亿力公司已经把该付给***的钱付清了,但我们担心黄石公司不把钱付给***,所以黄石公司的质保金我们还没付,其实这笔钱我们可以立即支付,就怕黄石公司不支付***而引起其他纠纷。挂靠合同没有我公司签章,与我公司没有关系,真实性不能确认。工程量目前我没办法确认,但这个活是原告***干的,我们不否认。
被告黄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到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对本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被告天津普迅公司中标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2016年营配贯通地理信息采录工程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公司总监汤志明。2016年8月8日,天津普迅公司将以上工程项目委托被告黄石公司(负责人为董超群)和北京亿力公司负责信息采录。但由于项目的信息采录难度效大,工期要求紧张,为保证在合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被告天津普迅公司便邀请原告***参与该项目信息采录工作。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原告***参与了该地理信息采录工程项目的信息采录工作,于2017年1月全部完成了其应承担的信息采录工作任务并达到验收标准后离开工作现场,信息采录工程项目于2018年4月23日完成正式验收工作。经原告与天津普迅公司结算,天津普迅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项目款397111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天津普迅公司支付该工程项目款,普迅公司总监汤志明却通知原告,为了走账需要,要求原告***挂靠被告黄石公司和北京亿力公司付款,并将挂靠合同模版发给原告,***按照普迅公司挂靠合同模版要求,于2017年5月17日和2018年11月22日与被告黄石公司和北京亿力公司签订十堰竹山营配贯通采录项目挂靠合同各一份,约定从黄石公司向原告***走账付款295575元,并按合同金额5%付给黄石公司开票费用,该开票费用14779元原告***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给了黄石公司项目负责人董超群,同时要求支付黄石公司中标服务费7000元;从北京亿力公司向原告***走账付款101536元。挂靠合同签订后,被告天津普迅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支付黄石49675元,2018年5月25日支付黄石公司466950元(承兑票),但黄石公司并未将其中的295575元支付给原告。诉讼中,被告北京亿力公司走账付款的101536元已经向原告***付清。通过黄石公司走账付款的295575元,减去中标服务费7000元,尚应支付原告***288575元。
本院认为,原告***受被告天津普迅公司邀请参与其中标的营配贯通地理信息采录工程项目,已按天津普迅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其负责的信息采录工作,办理了正式验收,且双方对工项目的技术服务报酬进行了结算,故被告天津普迅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支付原告技术服务报酬。双方对工项目的技术服务报酬结算后,天津市普迅公司为方便走账付款需要,要求原告按其公司要求和提供的挂靠合同模版,与被告黄石公司、北京亿力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走账付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项目挂靠,故被告天津普迅公司辩称的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无义务向原告支付项目款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黄石公司在收到天津普迅公司的项目款后,并未将其中的295575元支付给原告,故被告黄石公司应对以上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与天津市普迅公司和黄石公司并未就项目款的支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也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尚欠的技术服务项目款288575元;
二、被告黄石地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负担1165元,由被告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黄石地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康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白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