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938号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
法定代表人:姚新,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胡浩瀚,执行董事。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计1099元,由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裴 然
审 判 员  王颖鑫
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韩琳
法官助理臧文斌
书记员张梦凝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