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初610号
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1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卿,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J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
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
审 判 员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茜
书 记 员  朴志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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