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3知民初939号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
法定代表人:姚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胡浩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淑霞,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翊霖,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宇图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及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宇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伟国、杨伟欣,被告**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淑霞、宁翊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科宇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电力公司支付中科宇图公司违约金3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中科宇图公司与**电力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签署了《宁夏营配贯通运检侧数据整理-石嘴山、固原、宁东、中卫》技术服务合同,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之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所以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中科宇图公司按照合同金额30%主张违约金,为336000元,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中科宇图公司的诉讼请求,**电力公司并未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中科宇图公司诉请的违约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首付款违约金,二是中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首付款违约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所以一般一方继续履行后对方接受的,可以视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电力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支付了首付款,中科宇图公司当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已经接受,**电力公司已经承担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应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中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是以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项目并未进行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电力公司并未违约,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中科宇图公司诉讼后,双方私下进行沟通,双方协商**电力公司支付中期款项,中科宇图公司撤诉,双方再配合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待尾款付款时间到了再支付尾款。中科宇图公司在**电力公司支付中期尾款后,并未撤诉,有失诚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2月23日,**电力公司与中科宇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双方约定中科宇图公司协助**电力公司完成宁夏营配贯通运检侧数据整理工作,技术服务费为1120000元,支付方式和时间为:**电力公司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36000元,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672000元,项目验收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质保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112000元;双方还约定**电力公司违反上述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和时间内容,应当按照每延期一周向中科宇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作为违约金。2015年7月17日,**电力公司出具《宁夏营配贯通项目成果验收单》,其中验收意见与结论为:“上述采录成果符合合同要求,通过验收。”2015年9月24日,**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向中科宇图公司工作人员发送邮件,该邮件内容记载上述《宁夏营配贯通项目成果验收单》仅用于中科宇图公司对生产人员于2014年度所执行项目的评定考核及业绩统计,不做为项目最终结项及回款的依据。
2017年12月21日,**电力公司与中科宇图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协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其中记载:“2、宁夏营配贯通运检侧数据整理-石嘴山、固原、宁东、中卫项目,由中科宇图公司于1月5日前反馈项目的货物交接单、到货验收单,以便**公司进一步核实项目交付情况。”
2014年12月23日,中科宇图公司向**电力公司出具两张发票,金额共计1120000元。2016年3月11日,**电力公司向中科宇图公司支付336000元;2017年1月23日,**电力公司向中科宇图公司出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数额为672000元;本案审理期间,**电力公司向中科宇图公司支付112000元。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3日,**电力公司与中科宇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涉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科宇图公司起诉主张**电力公司迟延支付服务费,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虽然**电力公司均未依照涉案合同约定支付三期款项,但是中科宇图公司按照涉案合同总服务费的30%主张违约金,即1120000元的30%为336000元。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第三期费用112000元支付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案审理期间,**电力公司对迟延支付涉案合同服务费的事实不持异议。对于中科宇图公司是否交付涉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并验收合格问题。中科宇图公司依据《宁夏营配贯通项目成果验收单》主张已将工作成果交付**电力公司,且经过双方当事人验收完成。根据本院查明,**电力公司工作人员曾向中科宇图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明确上述验收单的出具目的和特定用途,据此可以认定该验收单的内容非**电力公司当事人对工作成果已验收合格的意思表示。虽然**电力公司否认中科宇图公司主张的关于涉案合同工作成果已经交付并验收的事实,但是**电力公司依然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以及质保期后应支付的两期款项及数额,向中科宇图公司支付了672000元、112000元。根据涉案合同规定,上述两期款项应在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后支付,**电力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事实可以证实,双方当事人关于工作成果验收以及工作成果质保部分已经全部依照涉案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因中科宇图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工作成果具体的验收时间及质保期结束时间,故其关于**电力公司迟延履行上述两个阶段的服务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中科宇图公司主张**电力公司迟延支付涉案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336000元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2016年3月11日,**电力公司才向中科宇图公司支付336000元,而涉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23日。据此**电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时间,未能及时支付上述服务费。本案审理期间,中科宇图公司按照合同总金额30%主张全部三期款项迟延支付违约金。考虑到**电力公司迟延支付的时间以及中科宇图公司可能受到的实际损失等事实,可以认定中科宇图公司依照合同金额30%计算违约金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上述首期款项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向中科宇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8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800元;
二、驳回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中科宇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19元,被告天津市**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裴 然
审 判 员  王颖鑫
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韩琳
书记员张梦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