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华泰南路2号科技创业中心AB栋1号楼2楼208房。
法定代表人:练远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汇米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康馨花园1幢9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被执行人: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J座608室。
法定代表人:胡浩瀚。
被执行人:李峰,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惠州泛海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汇米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普迅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峰、***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1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陆正勤
审判员 孙 军
审判员 徐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魏青
书记员梁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