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光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光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和平区浩真眼镜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1执恢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光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57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浩真眼镜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43号。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光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浩真眼镜服务中心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正在审查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0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孔敬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邱旭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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