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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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庆,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体育路望族名家2号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7419732721。
法定代表人:刘培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玲,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吉安县五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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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